《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09]78號》是2009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09]78號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內容: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 性質:發改
根據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提高290元和18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5730元和499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鐵道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6130元和539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09年3月25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3月25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單位:元/噸 | ||
品種 | 調整前供應價格 | 調整後供應價格 |
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Ⅱ)(標準品) | 5440 | 5730 |
供軍隊等部門用0號柴油 (標準品) | 4810 | 4990 |
供軍隊用燈用煤油 | 4830 | 5020 |
供軍隊用海軍燃料油 | 3460 | 3590 |
航空汽油(標準品) | 5600 | 5900 |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 |||
單位:元/噸 | |||
90號汽油(Ⅱ) | 90號汽油(Ⅲ) | 0號柴油 | |
一、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 |||
北京市 | 6930 | 6260 | |
天津市 | 6485 | 5745 | |
河北省 | 6485 | 5745 | |
山西省 | 6555 | 5800 | |
遼寧省 | 6485 | 5745 | |
吉林省 | 6485 | 5745 | |
黑龍江省 | 6485 | 5745 | |
上海市 | 6500 | 5750 | |
浙江省 | 6540 | 5800 | |
山東省 | 6495 | 5755 | |
湖北省 | 6510 | 5770 | |
湖南省 | 6550 | 5830 | |
河南省 | 6505 | 5765 | |
海南省 | 6630 | 5880 | |
廣東省 | 6565 | 6795 | 5815 |
廣西自治區 | 6630 | 5880 | |
寧夏自治區 | 6490 | 5745 | |
甘肅省 | 6470 | 5765 | |
新疆自治區 | 6265 | 5640 | |
二、暫不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 |||
呼和浩特市 | 6500 | 5760 | |
南京市 | 6500 | 5750 | |
合肥市 | 6505 | 5765 | |
福州市 | 6540 | 5790 | |
南昌市 | 6505 | 5765 | |
成都市 | 6705 | 5980 | |
重慶市 | 6690 | 5945 | |
貴陽市 | 6665 | 5905 | |
昆明市 | 6695 | 5935 | |
西安市 | 6470 | 5755 | |
西寧市 | 6435 | 5775 | |
註: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車用汽油》質量要求的車用汽油; | |||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為質量符合車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標準 | |||
的油品。 |